竹新社
“港区国安法”第43条下实施细则赋予执法者广泛的权力,包括没收充公财产,“断网”以及秘密监听。 刑责方面,如信息发布人未有遵从警方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要求,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万及监禁一年;如有服务商未有遵从移除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或平台,或提供协助的要求,一经定罪,则可被判罚款10万及监禁六个月。此外,若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或外国及台湾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资料,除非可证明已经尽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则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万及监禁六个月;而若涉及提供虚假、不正确或不…
香港特区政府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昨日举行首次会议,晚上即刊宪公布116页的《港区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明报》列举了细则与《基本法》现有条文之间的区别。
细则列明,在特殊如紧急情况下,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警员可授权人员,毋须手令便可进入有关地方搜证。特首会审批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但又指若遇“紧急情况,警务处长可“口头”批准警员截听或监控,毋须特首预先批示;细则更授权警方,遇“特殊情况”,可秘密监察律师在法院、监狱、警署会面室及律师楼见疑犯。
(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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