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新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刊宪,于7月7日生效。其中列明在特殊情况,助理处长级以上警务人员可授权无手令下进入有关地方搜证。 (Now新闻,无线新闻)
“港区国安法”第43条下实施细则赋予执法者广泛的权力,包括没收充公财产,“断网”以及秘密监听。
刑责方面,如信息发布人未有遵从警方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要求,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万及监禁一年;如有服务商未有遵从移除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或平台,或提供协助的要求,一经定罪,则可被判罚款10万及监禁六个月。此外,若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或外国及台湾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资料,除非可证明已经尽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则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万及监禁六个月;而若涉及提供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的资料,则可被判罚款10万及监禁两年。
(有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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