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新社
第四章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香港特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区管辖确有困难的;出现香港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因为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的,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全部或者一部分审理程序,但判决结果应当一律公开宣布。 对犯…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政府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由中央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
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可对本法规定的部分情况下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相关案件由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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