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香港特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区管辖确有困难的;出现香港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因为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的,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全部或者一部分审理程序,但判决结果应当一律公开宣布。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为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终止其指定法官资格。
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香港特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区管辖确有困难的;出现香港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因为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的,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全部或者一部分审理程序,但判决结果应当一律公开宣布。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为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终止其指定法官资格。
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