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1.分裂国家罪: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文中所列出的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犯该罪的,即属犯罪。
2.颠覆国家政权罪: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文中所列出的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行为包括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央或者香港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攻击、破坏香港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犯该罪的,即属犯罪。
3.恐怖活动罪:为胁迫中央政府、香港特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文中所列出的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行为包括针对人的严重暴力;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等。此外,为恐怖活动实施提供相关支持以及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同属犯罪。
4.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文中所列出的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行为包括对香港或者中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区居民对中央政府或者香港特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犯上述罪行,最高均可判处无期徒刑。
此外,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香港特区举行的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者出任香港特区任何公职或者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曾经宣誓或者声明拥护香港特区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者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
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
1.分裂国家罪: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文中所列出的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犯该罪的,即属犯罪。
2.颠覆国家政权罪: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文中所列出的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行为包括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央或者香港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攻击、破坏香港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犯该罪的,即属犯罪。
3.恐怖活动罪:为胁迫中央政府、香港特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文中所列出的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行为包括针对人的严重暴力;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等。此外,为恐怖活动实施提供相关支持以及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同属犯罪。
4.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文中所列出的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行为包括对香港或者中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区居民对中央政府或者香港特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犯上述罪行,最高均可判处无期徒刑。
此外,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香港特区举行的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者出任香港特区任何公职或者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曾经宣誓或者声明拥护香港特区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者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
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