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新社
发改委价格司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通知要求,预计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 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推行尖峰和深谷电价机制,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通知鼓励北方地区研究制定季节性电采暖电价政策,通过适当拉长低谷时段、降低谷段电价等方式,推动进一步降低清洁取暖用电成本,有效保障居民冬季清洁取暖需求。 (国家发改委)
发改委、住建部日前修订《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自10月1日起实行。
办法中,城镇供水价格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核定,其中准许收益率中权益资本收益率部分,按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
办法规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 1:1.5:3 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
(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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