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裁定港府去年利用紧急法修订的禁蒙面法全部合宪,驳回下级法院裁判。
就此案上诉,终审法院拒绝接纳申请人就《紧急条例》违宪的问题所提出的挑战。虽然根据基本法,立法权力归于立法会,而一般立法权力不能授予他人,但立法会可授权他人或团体,包括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制定附属法规。本院裁定,立法会没有在《紧急条例》下授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一般立法权力制定主体法例的权力,而只是授予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下制定附属法规的权力。本院裁定,尽管根据《紧急条例》,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下制定附属法规的权限既宽广且有弹性,这种权力并非违宪。这种权力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相反,它是受到有效的制约:透过《紧急条例》本身的规定;司法覆核的司法制约;立法会藉先订立后审议程序的立法制约;以及基本法的规定,即任何根据《紧急条例》而限制受保障权利的规例必须符合“依法规定”及“相称性”的要求。
法院表示,关于在未经批准集结、公众集会及公众游行下进一步禁止使用蒙面物品的限制,本院裁定以上每一种情况下的限制都是相称的。有关限制是为了达致避免及遏止和平的公众集结演变成暴力之正当目的。预防措施不仅局限于应对《公安条例》(香港法例第245章)下已构成罪行的各种情况。该等限制是相称的,没有超乎合理所需。在寻求为社会带来裨益和此等限制损害了个人权利两者之间,《禁蒙面规例》已取得公正的平衡。
政府所提交本院不受争议的证据显示在2019年10月初,香港已出现的法律与秩序败坏的情况。本院在作出有关裁定时强调该项证据。而该项证据显示《禁蒙面规例》旨在应对持续多个月的暴力及不法情况,而有关情况导致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这构成《紧急条例》下危害公安的情况。使用蒙面物品对示威者和其支持者起壮胆作用,让个别人士滥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责任及警方调查。香港街道上的情况变得严峻。市民不敢外出,而堵路及公共交通设施封闭对广大市民造成严重不便。本院亦须充分考虑希望和平示威但因为持续出现的暴力而却步的人士的利益,以及那些因为暴力示威者而身体遭受伤害及财产受到破坏的人士的利益。本院也需考虑香港的整体利益: 蒙面示威者在隐藏身份下,以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损害法治的行为。《禁蒙面规例》是政府作出的一个相称回应。
因此,本院驳回申请人的上诉,并裁定政府的上诉得直。
(香港司法机构)
就此案上诉,终审法院拒绝接纳申请人就《紧急条例》违宪的问题所提出的挑战。虽然根据基本法,立法权力归于立法会,而一般立法权力不能授予他人,但立法会可授权他人或团体,包括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制定附属法规。本院裁定,立法会没有在《紧急条例》下授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一般立法权力制定主体法例的权力,而只是授予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下制定附属法规的权力。本院裁定,尽管根据《紧急条例》,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下制定附属法规的权限既宽广且有弹性,这种权力并非违宪。这种权力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相反,它是受到有效的制约:透过《紧急条例》本身的规定;司法覆核的司法制约;立法会藉先订立后审议程序的立法制约;以及基本法的规定,即任何根据《紧急条例》而限制受保障权利的规例必须符合“依法规定”及“相称性”的要求。
法院表示,关于在未经批准集结、公众集会及公众游行下进一步禁止使用蒙面物品的限制,本院裁定以上每一种情况下的限制都是相称的。有关限制是为了达致避免及遏止和平的公众集结演变成暴力之正当目的。预防措施不仅局限于应对《公安条例》(香港法例第245章)下已构成罪行的各种情况。该等限制是相称的,没有超乎合理所需。在寻求为社会带来裨益和此等限制损害了个人权利两者之间,《禁蒙面规例》已取得公正的平衡。
政府所提交本院不受争议的证据显示在2019年10月初,香港已出现的法律与秩序败坏的情况。本院在作出有关裁定时强调该项证据。而该项证据显示《禁蒙面规例》旨在应对持续多个月的暴力及不法情况,而有关情况导致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这构成《紧急条例》下危害公安的情况。使用蒙面物品对示威者和其支持者起壮胆作用,让个别人士滥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责任及警方调查。香港街道上的情况变得严峻。市民不敢外出,而堵路及公共交通设施封闭对广大市民造成严重不便。本院亦须充分考虑希望和平示威但因为持续出现的暴力而却步的人士的利益,以及那些因为暴力示威者而身体遭受伤害及财产受到破坏的人士的利益。本院也需考虑香港的整体利益: 蒙面示威者在隐藏身份下,以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损害法治的行为。《禁蒙面规例》是政府作出的一个相称回应。
因此,本院驳回申请人的上诉,并裁定政府的上诉得直。
(香港司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