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新社
去年8月31日港岛冲突中,8人被控在湾仔参与暴动一案,社工陈虹秀早前因表证不成立获当庭释放,余下7人则继续受审,案件今日(10月31日)在区域法院裁决。法官沈小民裁定所有被告的暴动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另第四被告的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名亦不成立。 开案陈辞指称,当晚轩尼诗道及卢押道一带有大批人集结堵路,有人筑起巨型路障燃烧,有人投掷汽油弹及砖头,而案中7名被告出现在该暴动现场,身穿黑衣并戴上头盔、面罩,于逃跑时被捕。控方称,根据各被告的衣着及装备,以及逃走的举动,足以证明他们有参与暴动。 (明报)
7名男女被控去年8月31日在湾仔暴动,全部罪名不成立。区域法院法官沈小民颁下书面判决,指出不应把穿着黑衣的人随意视为参与暴动或非法集结,这做法有危险,有机会冤枉无辜的人。法庭认为,穿着黑色以外,例如白色或其他颜色的人都可参与暴动,选择服饰的颜色是个人喜好。法官提到,经常听到警察证人说穿反光背心的人,实际上是否记者不得而知。他反问,如果警方认为穿反光背心的人不能视为来自某一组别,同一道理,黑衣人装束又是否代表一定参与暴动。判案书说,大多数被告都佩戴口罩、眼罩、防毒面罩和手套等装备,辩方陈词指所有这些装备都是属于防护性而非攻击性。法庭认为,当晚情况并非香港常见现象,对于某些人而言,这可能是难得的历史时刻,法庭不排除当中确实有人希望见证这一切,若他们不希望被人误以为是暴动者而遮盖容貌,是可以理解。带备猪嘴防毒面具、口罩眼罩等装备也是无可厚非,遇到催泪烟可以有点保护;他们亦不能保证不会遇到暴力场面,有关装备可发挥一定保护作用。判案书提到,若法庭以“逃匿”作为针对被告不利的证据,控方须证明他们逃匿的唯一目的是畏罪而逃。法庭考虑到案发时环境,认同辩方指被告逃跑可能有其他清白原因,包括应警方警告离开、在当时社会环境对警方产生恐惧,或者是由于人群一拥离开而出现的自然反应,并非一定源自畏罪。
(香港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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