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11日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且看国企领导任志强的贪腐面目》为题,刊文列出华远集团原董事长任志强“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收受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致使国有控股企业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相关事件细节,并说明法院的定罪原因。
在文章中,法院认为,任志强对于其子余某在华远置业两次贷款过程中未实际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明知。作为华远置业董事长,任志强同意向余某支付不应当支付的财务顾问费,非法占有目的明显,该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任志强将任职期间的1334万元超限薪酬在公司挂账,于退休后领取的行为也被法院认定为贪污罪。
任志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挪用华远盈都、华远置业以及含有国有股份的浩利中心款项,用于浩利中心个人股东使用,为其本人及员工股东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任志强在担任华远集团董事长、华远地产董事长及华远置业董事长等职务期间,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有控股企业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167亿余元,其中,国有股东华远集团财产损失5378万余元,任志强个人获利1941万余元。
法院查明,2004年至2014年间,任志强利用担任华远集团董事长、华远地产董事长、华远置业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赵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在向华远地产及下属公司项目提供设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2012年至2017年间,任志强先后收受赵某某代为支付的房屋装修款共计125万余元。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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