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下午,《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于即日起公布并生效实施。条例规定,本市将建设完善位于口岸、机场、车站、学校、批发市场等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任何人有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条例中规定,北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向本单位和疾控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
条例明确,北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完善报告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报告。
此外,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保证报告渠道畅通,建立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依法维护报告人的个人信息、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对经调查核实的报告人,给予奖励,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新华社)
条例中规定,北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向本单位和疾控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
条例明确,北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完善报告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报告。
此外,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保证报告渠道畅通,建立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依法维护报告人的个人信息、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对经调查核实的报告人,给予奖励,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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