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忧言论自由受限制,称煽动文字是相当政治性的罪行,当国安处都插手、介入香港言论自由范围,“是(令人)担心的趋势”。陈表示,在言论自由的社会,政府应受市民监察、批评,煽动罪条文严苛,若宽松地解释”藐视”、”憎恨”政府,可严重限制言论自由,“不能期待所有市民有很大怨气时,批评政府都会很有礼貌、彬彬有礼”,若只发表言论而无行动亦构成刑事罪行,会很大程度削弱香港的言论自由。陈文敏说,过往普通法亦会要求有”鼓吹暴力”元素,才可构成煽动罪行,认为法庭亦可以此解释,举例要呼吁市民拿起武器才构成罪行,以收窄罪行范围,否则会容易以言入罪。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言论自由有界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列明,如涉煽动国家、种族仇恨,构成歧视、暴力,法律应该禁止;又称许多国家都有仇恨罪。他认为煽动罪可参照藐视法庭罪,后者要引起广泛对法庭的不满、敌视,料煽动罪亦要引起社会对政府的广泛憎恨才属犯罪。被问到如何界定憎恨与批评政府,汤家骅称,不认为批评政府做错、高呼林郑下台便构成憎恨,但“黑警死全家”等字句可能涉憎恨。
明报曾向警方查询,谭得志发表哪些文字属煽动文字,警方回覆称”不会透露个别案件的调查细节”。律政司发言人口头表示,政府内部沟通一般不对外公开。
(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