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新社
仇子明(新浪微博名“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一审宣判。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2月19日上午,被告人仇子明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其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先后于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
最高检印发第34批指导性案例,包括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杭州快递诽谤案,岳某侮辱案,钱某酒店偷拍他人性行为贩售案,“房利帮”倒卖个人信息案。
指导意见说,袁隆平等不属于烈士、但事迹精神被社会普遍公认的已故英模人物的名誉荣誉被侵害的,因其为国家民族人民作出巨大贡献牺牲,其名誉荣誉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与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予以刑法上的一体保护,纳入本罪犯罪对象。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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