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宏案28日在青岛市中院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董宏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认为,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到案,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因此判处死缓。
(新华社)
法院认为,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到案,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因此判处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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