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新社
日前,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明,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未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郑爽上述行为违反了2018年以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表示,涉案中1.08亿元为制片人通过向郑爽实控公司“增资”的形式支付。2020年,郑爽与张恒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相关当事人担心“天价片酬”事实败露而解除“增资协议”。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郑爽在2019年已提供演艺服务并实际取得片酬,已发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解除“增资协议”不改变郑爽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也不影响对其偷逃税主观故意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税务部门因此依法对该部分片酬涉及的税款进行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相应罚款。
局方表示,本案发生在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主观故意明显。对改变收入性质(个人变企业收入)以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计3069.57万元;对收取“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处以5倍“顶格”罚款,计1.88亿元。
新华社
 
 
Back to Top